有关分包分供合作单位:
为推进双方友好合作,拟调整与贵司签订合同中部分条款,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:
1.贵我双方2024年6月30日前签署仍在执行的工程劳务/专业/物资设备合同涉及有“承包人以收到业主/发包人/建设单位/总包方支付的款项作为向分包/分供商付款的前提条件”这一条款不再适用。
2.若贵司持有异议的,应在2024年7月3日(含该日)前向我方提出书面异议;逾期未提出异议的,视同贵司已知晓并同意我司对上述条款进行调整。
3.自2024年6月30日起,贵司与我方新签署的合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签订时的合同为准,不适用本公告内容。
后续履行过程中若有意见,请登录以下平台进行反馈。
特此公告!